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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语: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(注音:ㄍㄨㄥ ㄓˊ ㄖㄣˊ ㄩㄢˊ ㄘㄞˊ ㄔㄢˇ ㄕㄣ ㄅㄠˋ ㄈㄚˇ)

词语: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

《国语大辞典》中词语“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”注音为ㄍㄨㄥ ㄓˊ ㄖㄣˊ ㄩㄢˊ ㄘㄞˊ ㄔㄢˇ ㄕㄣ ㄅㄠˋ ㄈㄚˇ,拼音为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,意思是一项规定包括总统、副总统、五院正副院长、政务官、有给职的总统府资政、战略顾问、国军顾问、县市级以上民代、选举产生的乡镇市级政府首长,以及职务性质特殊的公职人员,...

  • 字词名: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
  • 字词属性: 词组
  • 注音一式: ㄍㄨㄥ ㄓˊ ㄖㄣˊ ㄩㄢˊ ㄘㄞˊ ㄔㄢˇ ㄕㄣ ㄅㄠˋ ㄈㄚˇ
  • 汉语拼音: 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

"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"的解释和用法
  • 释义及组词: 一项规定包括总统、副总统、五院正副院长、政务官、有给职的总统府资政、战略顾问、国军顾问、县市级以上民代、选举产生的乡镇市级政府首长,以及职务性质特殊的公职人员,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等,都应於任职时申报财产的法律。总统、副总统、五院正副院长、政务官、立委、省市议员、县市长,並应將个人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及上市(柜)股票,信託予政府承认的信託业代为管理处分。另外因职务关係对其财产具有利害关係的公职人员,亦比照此规定,必须强制信託。
  • 字词号: 04373023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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